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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批新建出版社的条件的通知
——国家出版局·1986年9月8日·(86)出综字第768号
http://www.bkpcn.com  2003/6/10 0:00:00
 
  
主题词:   新建出版社(1)
 
 

  一九八五年八月九日中宣部下达《关于暂不审批新办报刊和出版社的通知》后,一年来,我局已基本停止审批新建出版社。但随着科学技术、文化事业的进一步发展,要求建立出版社的仍然很多。为贯彻执行中央关于从严控制新建出版社的指示精神,我局拟定了审批新建出版社的条件和办法,并报经中宣部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主办出版社的单位必须是党政机关和全民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建立中央一级出版社应由部委或相当于部委一级的单位申请,所办的出版社须有主管部委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建立地方出版社,应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由省一级出版社行政管理部门向我局申请。所办的地方出版社须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厅、局的负责人直接领导。

  二、有明确的办社宗旨、出书方针、专业分工和出书范围。

  三、有相当的专职编审、副编审、编辑和健全的编辑机构,以及必要的出版业务人员。申请办社时要报编辑人员的名单,并附学历、简历。

  四、有办社所需的国拨专项资金。如因出书范围限制造成非经营性亏损,应明确由主管部门负责补贴。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六、有同出书规模相适应的印刷厂和发行单位。

  在建社前,人员编制和印刷条件等应事先落实,不要等批准建社后再向上级申请编制和其他条件。

  高等学校新建出版社,在按上述规定办理申请时,要同时向国家教委申请,由国家教委归口,统筹提出审核名单。

  部队系统新建出版社,由总政治部归口审核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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