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会员申请  
增值服务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2026-03-14 网站点击数 29087
首 页 | 领导讲话 | 出版政策 | 出版研究 | 数字出版 | 印刷包装 | 法律法规 | 中国报刊名录数据库 | 传统出版专题数据库 | 职业资格考试系统
出版机构 | 版权动态 | 图书资讯 | 书摘书评 | 农家书屋 | 热点新闻 | 音像动漫 | 政策法规知识数据库 | 数字出版专题数据库 | 出版人才招聘平台
     用户名: 密码:
个人会员注册  找回密码  客服帮助       
关于不得擅自建立分社或变相分社机构的通知
——文化部·1985年8月27日·文出字(85)第1306号
http://www.bkpcn.com  2003/6/10 0:00:00
 
  
主题词:   分社(3)
 
 
  据各地出版管理部门反映,近年来,中央一级出版社,未经批准,自行在外地建立图书编辑部的日益增多,有的一家出版社就建立了几十个,并已出书。这些名为图书编辑部(在外地某部门设立专职人员,就地编、印、发,由出版社供给书号,并收取管理费),实为变相分社。

  对于不得擅自建立分社或变相分社机构的问题,1983年10月,在中央宣传部转发文化部党组《关于从严控制新建出版社的报告》(中宣发文〔1983〕45号)中就已明确规定:“未经出版行政机关批准,中央一级出版社不能自行在外地建立分社或以变相的形式建立分社出版机构。”1984年5月,中宣部又发文(中宣发文〔1984〕16号)重申了这一规定。但是,某些出版社,仍然违反规定,自行其是,不经我部批准,随意以图书编辑部等名义,在外地建立变相分社机构。这不仅不利于书稿内容的审查和出书选题的管理,容易发生失控。同时也给各地的出版行政工作带来困难,打乱了地方出版计划(含纸张、印刷、发行等),造成了地方出版行政管理工作的混乱。这种情况,如果不加限制地蔓延开来,其不良后果,将会更为严重。

  为了制止各种变相分社机构的继续发展,经请示中宣部同意,特规定如下:

  一、自文到之日起,中央和地方出版社一律停止自行在外地建立分社或图书编辑部等变相分社机构。对于未经批准已经自行建立的类似机构,要立即停止工作,予以撤销。

  二、中央和地方出版社,如有必要在外地组稿或编辑加工稿件,可以作为正常的编辑业务,派人到外地进行或在外地临时请业余编辑协助工作。但不得把出书权下放给外地的任何部门或委托地方部门组成编辑部。

  三、对未经批准的分社或变相分社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机关应行使管理职能,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已阅读 1427 次

 
分享到: 分享到新浪 分享至QQ空间 分享到校内人人网 转贴到开心网 推荐到豆瓣
  相关文章 更多>>
   

网站声明:本网站所登载的文章仅供学习查询之用,版权属于原作者,本站登载并不表示我们同意其观点
如认为本站不能登载,请作者及时与我们联系,本站将予以删除。转载本站文章请注明出处
版权所有 © 2003-2012  中国图书出版网  京ICP备07011887号
联系电话:010-88254248 邮箱:service@bkpcn.com
建议使用1024*768的分辨率 IE6.0以上版本浏览
技术支持:华信(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