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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以书号出刊
——新闻出版署·1989年2月28日·(89)新出期字第140号
http://www.bkpcn.com  2003/6/10 0:00:00
 
  
主题词:   书号(71)
 
 
  一个时期来,不断发现一些出版社,违背创办期刊的审批规定,未经报批,擅自以书号出刊,造成混乱,这类出版物实际上是期刊。常见的特点是:采用期刊通用的十六开本及版面设计,内容是杂集各类文章,有些还有各种专栏;定期出版或基本上定期出版,也有的只出一期、两期;用书号,不用刊号,不采用统一刊名,也有的有统一刊名,同时每期另标主题;一般都不在封面标明出版年、月和期、卷数;内容大都格调低下,有的甚至宣传诲淫诲盗;多数搞“协作出版”,实际上将选稿、编辑、印刷、发行、宣传甚至终审等工作全部交给协作对方,出版社拿出书号后坐收渔利,实际是卖书号。

  为了加强出版管理,防止有害的内容,特别是诲淫诲盗的作品传播,对以书号出刊的行为,必须严加制止,特作如下规定:

  一、出版社不得以书号出刊;

  二、出版社不得以出版丛书的名义,变相出刊;凡属刊物,必须按照规定申报,经过批准才能出版;

  三、出版社协作出版图书只能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协作出版刊物;

  四、严禁出卖书号给予他人出刊。

  请各省、市、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有关出版社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并对上述情况进行检查。凡有类似的出版物,正在编辑的应立即停止编辑工作,正在印刷、发行的,应立即停止印刷、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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