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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止期刊擅自改变办刊宗旨出刊和出版社用书号变相出刊等做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1988年8月20日·(88)新出期字第931号
http://www.bkpcn.com  2003/6/10 0:00:00
 
  
主题词:   期刊(210)   宗旨(1)   书号(71)
 
 

一个时期以来,一些文艺出版社和期刊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顾出版管理规定,采用种种手段,竞相出版通俗文艺刊物,如:使用书号出版通俗文艺刊物;频繁出版增刊(包括刊物的精华本、精选本),集中刊载通俗文艺作品;背离办刊宗旨,将其他性质的刊物或完全改办成通俗文艺刊物,或插入通俗文艺内容等。这些刊物刊载的作品,大多色情、凶杀内容突出,荒诞离奇,艺术质量和格调低下,对社会特别是青少年读者的影响很坏,同时严重损害了出版单位自身和出版界的声誉,给出版管理工作造成了混乱。为了扭转期刊出版中的这一不良倾向,加强期刊管理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出版社不得以任何理由用书号变相出版期刊,重申执行文化部《关于不得变相出版期刊的通知》(1985年8月5日文出字(85)第1265号),如有违反规定变相出刊者,各省、市、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应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以没收其变相出刊所得全部利润、罚款等处罚。

  二、各省、市、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应从严控制期刊增刊(包括精华本、精选本)的审批工作。在今年内,不再批准出版通俗文艺内容的增刊(包括精华本、精选本)。

  三、期刊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改变办刊宗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由期刊的主管部门向出版管理部门申报改变理由,经出版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行。如期刊或其主管部门擅自改变办刊宗旨出刊,各省、市、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应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没收利润、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刊号。

  请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将上述《通知》转告所属出版社、期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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