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时期以来,一些文艺出版社和期刊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顾出版管理规定,采用种种手段,竞相出版通俗文艺刊物,如:使用书号出版通俗文艺刊物;频繁出版增刊(包括刊物的精华本、精选本),集中刊载通俗文艺作品;背离办刊宗旨,将其他性质的刊物或完全改办成通俗文艺刊物,或插入通俗文艺内容等。这些刊物刊载的作品,大多色情、凶杀内容突出,荒诞离奇,艺术质量和格调低下,对社会特别是青少年读者的影响很坏,同时严重损害了出版单位自身和出版界的声誉,给出版管理工作造成了混乱。为了扭转期刊出版中的这一不良倾向,加强期刊管理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出版社不得以任何理由用书号变相出版期刊,重申执行文化部《关于不得变相出版期刊的通知》(1985年8月5日文出字(85)第1265号),如有违反规定变相出刊者,各省、市、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应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以没收其变相出刊所得全部利润、罚款等处罚。
二、各省、市、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应从严控制期刊增刊(包括精华本、精选本)的审批工作。在今年内,不再批准出版通俗文艺内容的增刊(包括精华本、精选本)。
三、期刊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改变办刊宗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由期刊的主管部门向出版管理部门申报改变理由,经出版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行。如期刊或其主管部门擅自改变办刊宗旨出刊,各省、市、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应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没收利润、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刊号。
请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将上述《通知》转告所属出版社、期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