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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得变相出版期刊的通知
——文化部·1985年8月5日·文出字(85)第1265号
http://www.bkpcn.com  2003/6/10 0:00:00
 
  
主题词:   变相出版(1)   期刊(210)
 
 
  近来,有些出版社擅自用书号出版了一些实际上是期刊的“丛刊”。但是这些“丛刊”,有的未按创办期刊规定申报审批;有的申报未获批准,就利用出版社的条件,自行用书号出刊;有的单位明知要办的期刊申报难以批准,就借口与出版社“合作出版丛刊”变相出版期刊;甚至还有个别出版社为了赚钱,出卖书号供他人出版“丛刊”等等。此类“丛刊”中,不少是粗制滥造,内容很不健康,质量低劣的。这些“丛刊”还挤占了印刷生产能力和纸张,妨碍了按计划安排的书刊的正常出版。这种利用“丛刊”名义出版期刊的做法,必须坚决纠正。特通知如下:

  一、各出版社必须认真执行中央宣传部转发的《文化部审批期刊实施办法》(中宣发文〔1982〕41号)的规定:“凡是有固定刊名,用卷、期或年月顺序编号,公开出版发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刊物(包括名为丛刊,实际上是期刊的),均应报批。”还应执行中宣部中宣发文(1983)45号对内部发行刊物也应申报审批的规定。

  二、各出版社对自己出版的丛刊按中办发(1985)35号文件和我部文出字(85)第1094号文件的要求进行一次检查。凡是形式(如上所列)和内容(指不是同一主题的研究文章汇集成册,不定期编辑出版的丛刊)都属变相期刊的“丛刊”,自文到之日起,应即认真清理,一律停办。个别如必须继续出版的,应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向期刊审批归口部门提出申请,待批准并办妥期刊登记后,才能继续出版。未经批准登记,不得继续出版。

  三、各地出版行政机关要加强督促检查,对不听招呼,执意继续以丛刊名义变相出版期刊的,一律视作非法刊物,予以严肃处理,并要追究出版社领导人的责任。

  四、今后,对以丛刊名义变相出版的期刊,各级国营书店,以及集体、个体书店(摊贩),均不得发行和经销;各级出版用纸供应部门,不得为之提供纸张,出版社今年纸张计划列有此类“丛刊”用纸的,应予扣发;各印刷厂不得为之提供印刷条件。违反者,各地出版行政机关得视其情节轻重给以必要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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