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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挂历出版、销售管理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1994年10月25日·新出计(1994)922号
http://www.bkpcn.com  2003/6/10 0:00:00
 
  
主题词:   挂历出版(1)   销售管理(1)
 
 

  当前,挂历出版和销售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有的单位或个人为牟取暴利,无视国家有关出版、印制挂历的有关规定,非法出版和印制挂历销售;有的出版和发行单位受经济利益驱动,采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哄抬挂历定价,以“高定价、低折扣”兜售和倾销挂历,严重干扰了挂历出版和发行的正常秩序,妨碍出版物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在社会上已造成不良的影响。

  为了严肃出版法规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的有关精神,保证挂历出版、销售的健康发展,建立正常有序的市场运行秩序,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改革书刊定价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国家计委价格管理司同意,现对加强挂历出版、销售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挂历出版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新闻出版署新出图〔1992〕1803号文“关于调整挂历出版管理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凡用于公开发行的挂历必须由国家批准的出版社出版,其他单位一律不得出版,违者按非法出版活动查处。严禁买卖书号出版挂历,严禁印刷厂加印挂历出售,违者要追究经济及法律责任。

  二、挂历出版、销售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87)财文字第115号文“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国内互赠挂历的通知》的意见”的有关要求,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都不得以任何名义印制和购买挂历赠送国内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的,销售单位不得出具发票,购买单位的费用一律不准报销,情况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三、对挂历出版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具体限价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根据挂历出版各种开本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发行册数每年制定挂历的最高限价,并报国家计委价格管理司和新闻出版署计财司备案。挂历出版单位必须在规定的限价标准内制定挂历价格,并明码标价。

  四、销售挂历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零售单位不得从事批发经营,不得以实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违法的促销活动。挂历批发单位的一级批发折扣不得低于68%。批发或零售单位均不得在账外暗中给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进发货单位在进发货中获得的优惠折扣,要如实入账。违反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为加强今年已出版正在销售的挂历管理,制止价格混乱状况,各地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制定的限价标准对本地区已进入市场的挂历价格进行全面检查,对超过最高限价的挂历,责令出版、销售单位立即降低售价,在最高限价内重新定价,否则不准销售。凡自行提高定价标准,违反挂历限价管理规定的,按物价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物价监督检查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还将视其违规情节,给以暂停、直至取消挂历出版资格的处罚。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于12月25日前将检查结果上报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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