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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加强对挂历、年历画、年画出版管理的通知》的补充说明
——新闻出版署·1990年7月12日·(90)新出图字第972号
http://www.bkpcn.com  2003/6/10 0:00:00
 
  
主题词:   《关于重申加强对挂历、年历画、年画
出版管理的通知》
(2)
 
 
  我署《关于重申加强对挂历、年历画、年画出版管理的通知》下发后,各地都能认真贯彻执行,落实情况较好。现根据各地新闻出版局反映的情况,对通知作如下补充说明。

  一、挂历、年历画、年画是专业美术图书的一个重要门类,应列为正式出版物,以便加强管理。前一个时期存在着非出版单位印制挂历过滥,质量粗制滥造,内容庸俗低下的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经研究决定,对我署《关于重申加强对挂历、年历画、年画出版管理的通知》的第二条规定(即“经营文化用品的商业部门可以少量印制挂历、年历画……”一节)作如下修改:为保证挂历等美术图书出版的健康发展,有效地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出版水平,挂历、年历画、年画作为正式出版物原则上应由有关的专业出版社出版,其他非出版单位不能安排出版。如个别省、自治区、市和中央的某些文化用品的商业部门确有特殊需要出版挂历的,地方单位应经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我署审批;中央级单位应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我署审批,未经我署批准擅自出版的,按非法出版物处理。

  二、门联、春联、中堂画等出版物由美术专业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社不要安排。商品性台历只能由出版社出版,其他单位不得出版。

  三、明信片除出版社及邮电部门外,其他单位均不得出版。

  四、自本文件下达之日起,挂历、年历画、年画、门联、春联、中堂画只能由新华书店批发,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不得办理批发业务,只能零售。违反规定的,应没收其全部利润和存货,情节严重的,并处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五、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意见,现对《关于重申加强对挂历、年历画、年画出版管理的通知》第三条作如下修改说明:凡用于国内发送的广告挂历和年历画,出版社和非出版单位一律不得安排印制。如出版向国外发送的宣传用的广告挂历和年历画,地方的出版社和非出版单位必须先经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我署审批;中央级出版社和非出版单位必须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我署审批,然后到当地工商局广告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审批手续。

  此补充说明由各地新闻出版局转发本地各有关单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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