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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加强对挂历、年历画、年画出版管理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1990年2月19日·(90)新出明电字第10号
http://www.bkpcn.com  2003/6/10 0:00:00
 
  
主题词:   《关于重申加强对挂历、年历画、年画
出版管理的通知》
(2)
 
 

我署《关于加强挂历、年画、年历画管理的紧急通知》〔(89)新出发字第100号〕及补充说明〔(89)新出发字第270号〕发出后,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从目前挂历、年历画、年画出版情况看,问题仍很突出,主要是严重超专业分工,一大批没有挂历、年历画、年画出版任务的出版社,竞相出版;一些非出版单位未经出版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印制、销售,给书刊市场造成很大混乱;也出现了一些渲染色情,宣扬封建迷信、低级庸俗的挂历、年历画、年画,毒害读者特别是青少年。为了坚决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通知》精神,切实改进和加强对挂历、年历画、年画出版的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并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美术、摄影专业出版社和地方综合性出版社(指美术专业没有分出去单独建社的,下同)及经重新登记核定有美术、摄影艺术图书出版任务的其他专业出版社(指电影、戏剧、旅游、体育类专业出版社)可以出版挂历、年历画。年画只能由美术专业出版社和地方综合性出版社出版。不属此规定范围内的出版社,如确有特殊需要,个别要求出版挂历、年历画、年画,必须向新闻出版署专题报批。凡擅自出版的,所得利润一律没收,情节严重的并处罚款。

  二、经营文化用品的商业部门可以少量印制挂历、年历画,但内容、品种、印数必须经本地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定(一般一个单位一年安排不得超过3种),并发给准印证;如在外地印制,还必须经当地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也要办理准印证,方可印制。违反此条规定的,视为非法出版物,没收全部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或内容有问题的,并处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非出版单位为开展业务宣传活动,需要印制广告挂历和年历画,必须经广告管理部门和省级新闻出版局对内容、品种、印数、发送范围审定后(一般一个单位一年安排不得超过2种),发给准印证方可印制,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作业务宣传,不准销售。违反此条规定的,视为非法出版物,予以收缴、销毁、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严禁出版发行淫秽、色情,低级庸俗、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的挂历、年历画、年画。违反此条规定的,应依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加以取缔,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作出处理。

  五、挂历、年历画、年画一律不许协作出版。严禁以协作出版、代印代发的名义买卖书号出版挂历、年历画、年画。违反此条规定的,应依照新闻出版署《关于在全国出版社整顿协作出版、代印代发的通知》中的规定严肃处理。

  六、印刷厂不得自行印制挂历、年历画、年画向市场销售。在接受非出版单位委托印制的供业务宣传用的广告挂历、年历画时,应认真检查有关出版管理部门和广告管理部门的批件和承印单位所在地新闻出版局的准印证,不符合规定的均不得承印。按照规定承印的,要严格执行经有关出版管理部门审定的印数,不得自行加印和销售。违反此条规定的,应没收全部利润,情节严重的,并处以罚款。

  七、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不得办理挂历、年历画、年画的总批发,违反规定的,应没收全部利润,情节严重的,并处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八、国营、集体、个体书店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其他借口,购进和销售非正式出版单位出版的挂历、年历画、年画(包括台、港、澳和国外出版的。经批准的商业部门印制的挂历、年历画除外)。违反此条规定的,应给予收缴、销毁、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处理,情节严重的并处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九、坚决执行国务院办公厅(1987)14号和原国家经委(1987)465号文件规定:“所有单位都不得到港、澳地区和国外印制挂历”,个别因特殊原因需要到港、澳地区印制的,事先必须经新闻出版署批准。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各出版社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对所辖地区的有关单位和本出版社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清理,凡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选题(包括已制版的)一律撤销;正在印刷中的,暂停印制,出版单位应写出情况报告并附有关印刷厂的证明材料,经本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后报我署研究处理。已经制成品或正在发行的,暂停征订、发行,出版单位应写出情况报告,经本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后报我署研究处理。凡弄虚作假,继续违反本通知规定者,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从重处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中央级出版社(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应在3月10日前将检查清理情况报我署。

  本通知由各新闻出版局转发本地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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