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颁布以来,国内出版单位在安排出版外国作品时,逐渐开始与外国著作权人取得联系,获得对方的授权,并签订出版合同。为保护出版单位所享有的专有出版权,避免出版单位重复出版,经征得国家版权局同意,特作如下规定:
一、出版单位通过正常渠道获得外国作品出版(重印、翻译或录制、翻录出版)授权,并签订了出版合同的,必须到国家版权局履行合同审核登记手续;合同审核登记后出版单位应尽快在《新闻出版报》发表声明。
二、凡履行了上述手续的出版社,对其以图书、期刊或音像出版物的形式出版的外国作品,根据合同享有在中国出版该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其他出版单位不得再出版该外国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