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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外交部关于不要将南斯拉夫称为东欧国家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1988年11月2日·(88)新出办字第1273号
http://www.bkpcn.com  2003/6/10 0:00:00
 
  
主题词:   外交部(11)   南斯拉夫(1)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不要将南斯拉夫称为东欧国家的通知》(外发〔1988〕40号)转发给你们,并请转告所属新闻、出版单位,照此执行。

附件:

外交部关于不要将
南斯拉夫称为东欧国家的通知

外交部·1988年10月19日·(88)外发40号

  近年来,南斯拉夫多次向我正式表示,在中方的某些报刊和谈话中,经常称南斯拉夫为东欧国家。对此,南方感到不满。南方强调,南斯拉夫在政治上不属东欧集团,在地理位置上也不属东欧,而是位于南欧的不结盟的社会主义国家。

  请有关方面,特别是在新闻报道,对外谈话和书刊出版物中注意:

  一、不要将南斯拉夫称为东欧国家,也不要列入东欧的范围之内。

  二、如需把南同东欧国家并提时,不要统称:“东欧国家”或“东欧社会主义国家”,而称“东欧国家和南斯拉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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