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编辑、出版毛、周、刘、朱、任、邓、陈和现任中央常委的著作,具有重大的政治影响,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对于编辑、出版这类著作,中央1982年6月中发(1982)33号文件早已有明确规定。1990年8月,中央宣传部、中央文献研究室和新闻出版署《关于出版、发表毛、周、刘、朱、任、邓、陈和现任中央常委著作的几项补充规定》〔中宣发文(1990)9号、中献发(1990)48号、(90)新出联字7号〕又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但仍有一些出版社未能严格执行上述有关规定,个别出版社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审定,自行编辑出版曾任和现任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专题语录本,或者编辑出版加上评介的专题汇编。其中有的质量不高。这不仅有损这项工作的严肃性,而且影响广大读者的学习和正确理解。
为了维护编辑出版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著作的严肃性,保证图书出版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毛、周、刘、朱、任、邓、陈和现任中央常委未曾出版、发表过的文稿(包括文章、著作、讲话、书信、批示、电文、诗词等),限由人民出版社和中央文献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按既定的分工范围出版。地方人民出版社和有关的中央出版社根据需要可向人民出版社和中央文献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租型出版这类图书;根据人民出版社和中央文献出版社已经出版的上述领导人的著作进行摘选的专题选编或综合汇编,一般只能由人民出版社和中央文献出版社按照各自的分工范围安排出版。
二、如遇个别特殊情况,其他出版社需要出版根据人民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已出版的毛、周、刘、朱、任、邓、陈和现任中央常委的著作摘选的专题选编、综合汇编,或者对这类专题选编、综合汇编加有注释、评介或分析的读物,须经出版社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专题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三、有关毛、周、刘、朱、任、邓、陈和现任中央常委的画册、影集限由人民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共党史出版社和文物出版社根据各自的分工安排出版。
四、各出版社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如有违反,将视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罚。